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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母子签订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房屋归小儿子,前提是其必须支付相关房款并尽孝。日前,这名八旬母亲以儿子当年“欺诈骗房”为由起诉,要求儿子将房归还。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不存在以虚假形式骗取行为,一审判决驳回母亲请求。
赵奶奶年过八旬,10年前,她和小儿子签订协议书约定:“因母亲没有能力支付相关款项,故放弃安置权利,小儿子支付款项后,房屋所有权归他;母亲对安置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小儿子保证对母亲生活上给予照顾。”后该协议经赵奶奶及所有子女签字盖章,并经律师见证。小儿子交纳相关费用1万余元后,成为安置房屋(公产)的承租人。
2010年9月,赵奶奶将小儿子告上法庭,称10年前小儿子是采用虚假形式骗取了相关行政单位,骗走了她的房子,请求法院将该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自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交纳相关费用,持拆迁部门的新房分配通知书到房管站办理涉诉房屋入住手续,不存在采用虚假形式骗取行政单位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