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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昨日,沈阳市发布了对今年房价控制目标的具体内容: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这意味着,如果商品房预售均价超出了沈阳市房价控制目标,那么政府部门将暂缓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业务。
没有预售许可不得收买房人订金
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当中,为了强化房价控制,沈阳市从预售审批、控制预售价格、规范明码标价制度以及调控高价格项目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
按照要求,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违规预售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的,必须全部、及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预售方案。达到预售条件未全部申办的,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预售房屋必须每套明码标价
按照规定,新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提报的预售方案必须明确每套商品住房的预售价格。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由开发企业补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销售现场通过触摸屏和纸质销控表公示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必须与沈阳市房产网上的公示价格保持一致,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高房价审批时将受限制
沈阳市还要求,全市在售项目实行价格控制,各项目2011年度销售均价增幅应在沈阳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内。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其预售均价在控制目标之内的,有关部门予以审批,超过控制目标的,暂缓办理。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补报的公示销售价格超过控制目标的,暂时关闭其网上备案系统。所有在售项目价格公示后,如上调价格须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公示。
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项目,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情况同步报送备案。税务部门将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将研究实施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高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