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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记者了解到,南宁市早已在2007年7月份就下发《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4年过去后,南宁市的开发企业执行情况如何?对于明码标价的规定业内人士有何说法?
南宁四年前已“明码标价”售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南宁这4年一直都在执行。”宝资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金海说。按规定,在售楼现场,开发商要向消费者公示的内容包括楼层、房号、朝向、面积、折扣、折前价、折后价等,同时要标明“待收费用”。开发商要将相关内容做成醒目的喷绘牌摆放在售楼部显眼位置,“房子卖完了牌子才撤掉,如果不这样是要被罚款的”。
据了解,南宁市在2007年8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规定》,记者曾跟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到几个楼盘去检查执行情况。同年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还有深圳、西安等城市。在一些楼盘踩盘时,置业顾问提供的《标价册》中,也有相关的内容。
记者将这次新发布的《规定》和《暂行规定》仔细对照了一遍,发现《规定》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规定》将二手房的销售也纳入了明码标价的范围;明码标价不仅仅是标价格,还要标明“相关的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要求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公布房源的同时,就要明码标价,同时还要对物业收费标准及依据进行公示等。
张金海说:“所有这些内容都是购房者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影响房价的其他因素’这点很突出,列出的因素包括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等,比较详细,如果开发商能将这些信息都公示出来,就真正确保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涨价要求申报备案”有优有劣记者了解到,《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对于这点,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南宁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说,以前曾有个别楼盘看到开盘当天很火爆,第二天便以加推的方式推出一些房源,价格比前一天每平方米贵了好几百元。因此硬性规定开发商在涨价时必须先申报备案,对购房者来说有一定的好处,这样可以防止开发商随意涨价。
这位负责人说:“《规定》对价格的备案规定了时间,这样很好。现实中一些开发商拿到预售证后,并不立即公布房价,只有摇到号的购房者进入售楼部后才能知道那套房的价格,到了这个时候,房子再贵也要买了,而那些摇不到号的购房者,连房价是多少都不知道。这种信息极不对称的局面,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张金海认为,如果开发商只是去主管部门备个案即可涨价的话,对开发商来说只不过多了一道手续、多跑跑腿而已,但购房者付出的却是不少的金钱。“除非对涨价的幅度有限制,例如前一天开盘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那么次日卖出的均价不能超过前次的3%,即不能超过7210元。不然,不能达到真正限制价格的目的。”
更有人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认为“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的规定可能会出现不良后果。南宁战略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总监谭冬婷说:“这样规定有可能使开发商在备案时就将价格定得偏高。比如本来定价在每平方米8000元就有利可图了,但为了避免涨价须再度申报,那么在备案时每平方米定价到一万元,在实际销售时可以打个9折,甚至打到8折还是原来的心理价位,但打8折对于购房者的诱惑是很大的,这样一来,还是购房者吃了哑巴亏。另一种可能,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证时,将每栋楼分开办理,这样更加容易掌控价格。”
有些开发商标价不够规范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07年,当时有群众反映房价不够透明,觉得有必要对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进行规范,在国家没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出台了《暂行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开发商的定价行为,让他们在操作中有章可循,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
《暂行规定》实行4年多,开发商的执行情况如何?有关负责人说,几年来他们对开发商进行过抽查,没有发现明显的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开发商标价不够规范,比如一些开发商在摇号现场没有将明码标价牌摆放出来;有的摆出来了但标示的内容不够齐全,像面积这一项,规定要标明建设面积、套内面积,还要标出公摊面积,但往往只标出建设面积;对由开发商代收的一些费用,如办理备案、办理房产证等费用没有明示。这位负责人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我们都当场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按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所以自治区、南宁市的相关规定离面世还需一段时间。业内人士和购房者希望,重新制定的南宁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比《暂行规定》更加完整、更具操作性,更能促进南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