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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发商应双倍返还房款
李先生是外地来津的生意人,2009年通过当地的宣传单看中了武清区陈咀镇政府北侧的一处商品住宅项目,当时开发商承诺,虽然此住宅项目地处武清区,但凡是在该项目购房的外地业主均由开发商负责办理蓝印户口。
因为常住天津,李先生为了日后孩子上学等问题,最终决定选择该项目。但签订购房意向书时李先生发现自己所购的房屋总价款为23万元,而据他了解这个额度的购房款总额并不符合武清区办理蓝印户口最低40万元的政策,但当时售楼人员解释说,是可以办理蓝印户口的,只是在交房时需要他再缴纳15%的差价款。于是李先生在2009年11月7日向开发商一次性缴纳了23万元的房屋购置款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该合同注明2010年5月交房,同时合同最后还附加了一张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如果不能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蓝印户口则可退房,并双倍返还房款。但是开发商一再延期交房并延期到2011年3月。
2011年2月开发商致电李先生要求其两天内补齐办理蓝印户口的17万元差价,等待交房后再返还。李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就没有按照要求办理。
今年3月李先生被告知户口办理不了了,他可以选择退房和原价退款,但开发商不能双倍返还房款。
记者联系此项目开发商,负责人陈先生解释,业主是外地人,而目前天津出台了限购令,以及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所以过去承诺的办理蓝印户口的事情现在存在困难,但也不是开发商的责任,属于不可抗力,但即使如此,开发商会尽快再和业主联系,和业主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就此事,记者咨询律师。据律师表示,首先,本案中李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由于开发商在当时并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以该合同不属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属于房屋预订合同。并且该合同是有瑕疵的。根据本案,律师提示购房者在购房时要注意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是否拥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方可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其次,在本案中由于国家限购令的出台导致李先生无法实现购房的目的,合同也无法达成,但是本案特殊在于合同中有附加条件的协议是双方认可的,所以在国家政策出台的时候依然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房款。并且本案中导致李先生不能按照合同实现购房的目的最主要原因是在于开发商的一再延期交房,使得最终交房日期晚于国家限购令出台的日期,才导致了李先生既不能购得房屋也不能办理户口的情况,开发商是难辞其咎的。
但是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仍需要考虑到国家政策变化的因素,这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都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抗性。属于情势变迁的范畴,是有一定风险的。特别是在已经拥有一套以上房屋的消费者,在购房时需要谨慎处理,在咨询过相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员以后再做是否购房的计划,否则因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而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