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意见》规定,已售大板结构住房是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具有不同于商品住房的特性。对有大板结构住房的住宅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拆除改造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作出改造决定,向有关房改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已不存在的,可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与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有隶属关系的政府主管部门持有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 建筑面积根据改造方式划定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意见》明确给予政策支持。
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享受我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争取中央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中对我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给予支持。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大板结构住房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5%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最大不得超过10%。
在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指标前提下,应当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鼓励提高容积率,在规划参数上给予支持,以推动大板结构住房顺利实施改造,增加普通住房供应。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普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按照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面积标准,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或者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约定的置换比例确定的建筑面积建设,但置换比例最大不得超过1.3倍。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应坚持拆一还一原则,即拆一套住房只能还建一套住房,办理一套住房的产权证。
据悉,广西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具体实施步骤为: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8月);启动改造阶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全面推进改造阶段(2012年7月一2014年12月)。 名词解释大板结构住房是指我区始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集中于70至90年代初,由政府倡导建造的试验性预制大型板装配整体式住房。大板结构住房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解决大批机关单位和企事业职工、返城人员住房困难做出了重大贡献。(韩沛覃荣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