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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住建厅副厅长曲俊义表示,从《办法》上升到政府令,这是一个质的转变。它是我省住房保障的纲领性主体法规,除了对规划建设、申请准入、使用与退出等住房保障工作作了全程的制度规定外,还对骗购、骗保等如何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
亮点解读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应保尽保
《办法》首度明确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给予政策支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住房困难居民)提供救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社会捐赠、依法收回、收购等多种途径筹集。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和保障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采用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符合五条件《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该符合的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办法》明确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城镇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出租或者出售保障性住房,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住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