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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几位在加盟店工作的职工前来本报投诉。他们反映,由于店方使用的是品牌输出
方的牌子,他们有的不知情,有的虽然知情,但总以为,既然是行业大品牌在背后作支撑,
权益方面还是有保障的。但没想到,一旦产生争议,加盟店与职工翻脸时,他们的权益却因
为企业属于加盟而时常处于不利地位。
挺着怀孕的大肚子,在高温天气里,季女士再次找到本报记者,叙述了她的不幸遭遇。
这位本市户籍的女职工,2009年学校毕业后,进入外资企业,工作一年后,跳槽来到福
美来不动产居友体系门店,担任秘书。由于老板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她主动辞职。到了去年12月下旬,该企业又找到她,希望她加盟企业,共创辉煌事业。
在老板承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她于今年1月1日,再次进该门店工作。
可是,老板依然没有兑现承诺,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是成了泡影。
到了今年3月,她怀孕后,老板娘要求她走人,她不愿意,双方遂引发劳动争议。
记者多次与老板联系后,老板表示,小季处于怀孕期,企业确实不能够解除她的劳动关
系。但企业愿意与她一次性了断。但前提是要求不能太高。如果要求太高,他宁愿关门。
闻知老板有恶意关门的嫌疑,小季坐不住了,她准备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可是,当她填写被申请单位时,却犯了难:上海有福美来地产,有上海居友经纪事务所,但
是,偏偏没有福美来居友不动产居友体系这样的企业。连侵权对手都找不到,这官司如
何打?
小季连喊郁闷。记者也上网检索了一番,发现这家以传递真诚为自居的公司是这样
介绍的: (上海居友经纪事务所)一、福美来不动产(居友加盟体系)愿景:长期愿景:
成为一家卓越的百年地产企业。这样的表述,不要说小季,就是记者,也搞不清楚,到底是
福美来地产加盟了居友,还是居友加盟了福美来?
记者就此事与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联系,该仲裁委人士表示,从近期受理情况看,
暂时他们还没有碰到这样的情况。但是,从历史上看,加盟店行为一般发生在餐饮、理发、
房屋中介、家居装潢等行业,而从责任分配情况看,一种是品牌输出方只输出品牌、规章制
度或产品等,但不涉及加盟店管理,如果这类加盟店发生劳动争议,侵权责任在加盟店,而
不涉及品牌输出方;还有一种是品牌输出方既输出品牌等,还参与加盟店的培训、人事管理
等,如果这种情形出现,品牌输出方承担相应责任。这位仲裁委人士表示,对记者所述情况,
他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事实上,类仅小季遭遇这样的投诉,记者还碰到多起。综合来看,加盟店利用了法律法
规的漏洞,玩起了名称游戏。
名称相嵌职工难知情
凡是加盟店,都有自己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谓加盟,一般指利用另一方品牌等
经营,经营期间,则要向品牌出借方支付管理费。这是最普通最常见的一种加盟方法。但是,
这种加盟方法,却被少数违法加盟店所利用,他们通过名称相嵌,让不知情的劳动者受骗。
小马进入一家品牌地产(汉昌店)后,担任了销售员。由于近来二手房屋买卖不景气,
老板辞退了他。小马向老板索要经济补偿金,老板不同意。小马一怒之下,准备将企业告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是,他与小季一样,也碰到了告哪一家的问题。虽然经过调解,老
板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小马感叹,这种利用大品牌做生意的加盟店,真要打官司,还找不
到对手呢。
侵权方不怕打官司
还有一种情况,劳动者虽然知道自己进入了加盟店,但由于加盟店使用了大品牌,劳动
者以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找大品牌算账,但由于现行的规定,使劳动者的想法无法实
现。
外来务工者小刘进入一家大品牌加盟酒家,工作一段时间后,企业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小刘多次提醒企业,企业却当耳边风。无奈之下,小刘把酒家告
到了仲裁庭。可是,令小刘想不到的是,大品牌只通过出借品牌收取管理费,却不负责酒家
经营。而酒家经营方虽然有自己的公司,但账面上查下来,却是一家亏损企业。
小刘想追索出借品牌的店方责任,但他被告知,他与大品牌企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他
只能追究聘用他的加盟企业责任。小刘连呼倒霉,他不解地问:如果大家都玩这样的游戏,
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企业倒闭职工倒霉
福美来不动产居友体系的老板威胁小季:要求不要太高,否则他关门。此话在现实当中,
还确实存在。
小汪在一家家居装潢加盟企业做设计,由于生意清淡,老板将小汪列入了裁减人员名单。
小汪说,走人也可以,但企业总得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老板说,要钱没有,要命一
条。眼见老板是无赖,小汪把企业告到了仲裁庭。可是,案件尚未审理,却传来了坏消息,
老板走人,企业倒闭了。
小汪想追索品牌输出方的责任,但现行规定使他的想法无法实现。小汪苦恼地说:品牌
输出方不是每月要收管理费吗?既然叫管理费,就表明它实施了管理。那么,它就有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如果管理费只表明是品牌输出收费行为,那何不干脆就叫品牌出借费或品牌租
赁费?
建议品牌输出方承担责任
就此类劳动争议,记者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律师等进行了探讨。罗强认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加盟店的这种做法,既使品牌输出方扩大了影响力,增加了收入,也使加
盟方赢得了发展机会,从大的方面来说,是好事。但必须看到,加盟店这种独特的经营方式,
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也要考虑它的特殊性,制订相应的政策或法规。
他认为,加盟店租用品牌行为是得到品牌输出方认可的,加盟店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特
别是店主逃匿等,应该追究品牌输出方的连带责任。否则,任意加盟,任意签约,任意收费,
职工的利益却无人保证。
他建议,国家或地方应该规定,加盟店对新入职工必须说明情况,明确用工主体等。如
果此类劳动合同未订或事先没有向职工说明,品牌输出方应该负有连带责任。而且从维护品
牌声誉角度出发,输出方也应对加盟店有所约束和要求。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