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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花近7万元装修合同到期索补偿
若无约定房东不赔付
●事件回放
昌平居民张某将自家的门面房出租给沈某开理发店,双方约定租期3年,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2500元,按季度缴纳。合同生效后,沈某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开张营业。
2011年6月初,在租期将满时,张某找到沈某,问其是否继续承租,沈某明确表示:不再承租,合同期满就搬走。但要求张某给其8000元的装修补偿。
沈某认为,当初装修门店花了近7万元,虽然现在他不再续租,但房子还可以继续做理发店,故要求张某给予补偿。张某认为不合理,于是到司法所咨询。
●司法解答
昌平司法局蔡青、高海迪: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张某与沈某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装修费用的约定,所以依照规定,沈某无权要求张某补偿装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