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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静安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和管理部经理,利用掌管使用权房过户、分
户、租金调整和减免等职务之便,采用账外截留、收款不入账等方法,侵吞公款数百万元。
记者昨天从静安法院获悉,管理部经理蒋楠(化名)因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据检方指控,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蒋楠在担任静安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部经
理期间,与时任公司总经理沈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外籍人员张某,购置
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某号及延安西路某号两处花园洋房房产转让过程中,采用账外截留的手
法共同侵吞公款430万元,后两人将该笔赃款予以平分。
检方还指控,蒋楠在2005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利用公司管理部经理职权,在为某二
手房交易商老板胡某办理静安区胶州路某号等3套房产使用权变更、产权交易等业务过程中,
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法,侵吞公司公款28万余元。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蒋楠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蒋楠身为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公款400多万元,该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法院表示,在与沈某的共同贪污犯罪中,蒋楠自始至终参与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无论
从其犯罪过程,还是蒋楠所得赃款的数额均反映出他系共同贪污犯罪的正犯。蒋楠在被检察
机关传唤前,采用虚假方法企图掩盖贪污的犯罪事实。在被检察传唤后,开始并未如实交代
犯罪事实,只是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才陆续交代自己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蒋楠在归案后能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对他作出一审
有罪的判决。徐进;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