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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重庆2月2日电记者徐伟实习生邓予无偿的法律援助一般情况下是为经济困难的老百姓提供的,而现在重庆市为了帮助弱势群体打官司,新增两类、共四类情形下的老百姓可获得法律援助,而不论其经济状况是否贫困。这是自2月2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中的新规定。
据悉,这四类情形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其余还有请求国家赔偿、给予保险待遇、给付救济金、赡养费等9种情形下,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该规定是在试行了三年,经过3个月的酝酿修改后最终成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等出席了新规定的签订仪式。
“新规定充分考虑了社会管理的现实情况和老百姓的实际需求,操作性更强。”林育均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检察院、司法局、律师协会三方合作,为老百姓办实事,让穷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老百姓打得赢官司。这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做法。”
在修改后的新规定中,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农民因土地、林地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中权益受损请求赔偿的,如果经济困难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检察院也有告知当事人的义务。同时若遇到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符合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的,新增的“代收制度”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代收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检察院,为老百姓带来方便。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