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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价收入比衡量居民住房购买能力
去年1月出台的“国八条”将房价调控目标作为地方政府年终考核指标,此后,多数城市都以房价涨幅低于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作为控制目标。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认为,由于近几年房价上涨过高,这样确定控制目标并不合理,衡量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最适合指标应是房价收入比。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规定,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京沪深穗房价收入比分别为17.4、15.4、15.6和9.9,房价明显偏高。去年,重庆市在全国首次提出让本地居民家庭用6至7年的收入就能购买一套住宅,将房价收入比确定为衡量房价是否合理的参照系。
郭松海认为,从长期来看,房价涨幅与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相匹配,是较为合理的。但短期内却不尽合理,调控目标范围太大,过于宽松。“如果各地GDP增幅为10%,那么,当地房价涨幅是1%,还是9%,都能达到控制目标;各地房价涨幅差别这么大,显然,调控房价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不能一概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