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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要改规划,必须先暂停预销售,并取得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的书面同意。这是记者从最新出炉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获知的信息。
据悉,《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广州规划局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述地方性法规。该意见稿将取代旧有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目前正在“规划在线”网站(http://www.upo.gov.cn)上征求公众意见。
改规划需业主书面同意
商品房开卖,预销售合同中须附有该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公示图。
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申请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其中,房地产项目申请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单元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和国土房管部门的意见。
临时建筑寿命不得超两年
意见稿规定,今后开建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档案,对临时建设工程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而且,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延期不得超过两年。历史上原经批准的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律不予延期。
意见稿对违法建设的规划定性也作出了规定。其中,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后,认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或者重大、复杂、难以处理的,应当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处理意见,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据规划部门的意见作出处理。
公建配套违规累及其他工程
公建配套没有按规定建设,建设方不仅将无法取得已竣工工程的规划验收,还可能殃及该建设项目其他工程的开工。
意见稿明确,建设方未按照规定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减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面积,不能按照原规划继续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本建设工程内同等建筑面积予以补充;不能补充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认为补充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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