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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新版的共有产权房(经适房)申
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昨天出台。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新版条例的操作性加强。同时,对
于申请对象他处住房面积的计算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相比2010年出台的旧版办法,新办法在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方面,有新的增
加。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未满2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
婚满3年)、子女、父母。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申
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这两类人群,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申请对象拥有他处住房,这给人均面积的计算上增加的新的难
度。此次规则明确,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
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可以按照
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如该住房为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
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
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该住
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徐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