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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获悉,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印发了《关于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三级公示”和社会监督。
通知在重申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操作流程,要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区房管局政务网、受理窗口进行公示的同时,须将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的情况公示同步进行。五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通知明确,对于在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于当日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五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五日内自行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认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并自行举证,经区房管局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恢复其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