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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任波
河北区建昌道街一处30多平方米的公产房,原来的登记承租人是赵老太的女婿刘某。2001年,刘某和其妻王某与赵老太达成协议,将这处公产房“卖”给丈母娘,赵老太交了几万元房款后搬了进来。然而,赵老太花钱买下房子后,刘某迟迟不予过户,一场有关承租权的大战历时11年。 过户手续一再拖延 2001年,刘某收到房款后,并没有及时和岳母办理承租权过户手续。他的如意算盘是——老人岁数大了,百年之后房子还是他的,过户反而会有麻烦。赵老太几次催促女婿和她办理过户手续,都被借故推托。去年,老人想改善居住环境,卖掉这套房子,这下非过户不可了,刘某还是推托不办。 无奈之下,赵老太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求助,律师任波接手了这个案子。在任波的支持下,赵老太将刘某和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其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闻听被岳母告上法庭,立即表态愿意办理过户手续,还愿意承担岳母支付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赵老太心软了,便去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出尔反尔令人愤慨 没想到的是,赵老太前脚撤诉,刘某马上翻脸不认账,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赵老太只得再次起诉。出于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律师任波意识到,本案中赵老太的权益存在着不小的风险——虽然赵老太手里拿着刘某的身份证,这些年的承租费也是她在交,但因为承租权仍登记在刘某名下,在诉讼压力下,他有可能将诉争房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鉴于刘某常常出尔反尔,律师两次向诉争房所在房管站发出律师函,请求房管站在本案纠纷解决前暂不办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人变更手续;如确需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请提前通知原告;同时,警告房管站如果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律师做得滴水不漏,有效地促进了事件解决。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原告赵老太一次性补偿被告刘某5万元;诉争房屋的承租人由刘某变更为赵老太。 律师点评 原告赵老太的目的是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如何实现呢?律师想出两套方案——违约诉讼,即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照“转让协议”履行协助变更承租权人的义务;确权诉讼,即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为诉争房屋的承租权人,原告持法院的确认判决请求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变更诉争房屋的承租权。 律师以路人身份向津房置换咨询得知,原被告达成的“承租权转让协议”不符合要求。律师只有选择方案二,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努力:其一,证明原被告间确有“转让承租权”的合意,可以上述“转让协议”为证;其二,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可以被告的收条为证;其三,证明原告长期居住于诉争房屋内,可以当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为证。经努力,三方面证据齐备。 这时,律师又意识到一个风险:被告有可能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甚至协助善意第三人变更承租权人。为此,律师首先向诉争房屋的房管站发出律师函,房管站及时冻结了相关手续。此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向律师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