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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因无法还贷而无奈出售,但购买人交完房款后要求过户时,其中一卖主以卖房时未经过他同意而拒绝。最后,双方因此无奈对簿公堂。
陈某夫妻俩2010年按揭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可夫妻俩买房没多久,就因为无法还贷,房屋面临被拍卖的境地,后两人只好把房子卖给张某夫妇。张某夫妇交了房款,要求过户时,陈某的丈夫却说卖房时妻子没经过他的同意,所以房子不卖了。为此,张某夫妇将陈某夫妻告上了法院,法院到底该把房子判给陈某夫妻,还是该给买主张某夫妇?
律师说法
律师:买房人属善意购买并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卖房人无权反悔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表示,这个买卖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张某夫妇是否是善意购买。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对此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判定这类案件中,也会存在判决结果不一的现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提示,这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人必须是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从物权法的原则看,物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就不能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房屋没有过户,夫妻一方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