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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城市快报刊发了《曝光商品房十大霸王条款》的报道,很多市民拨打本报热线,反映自己在购房时遭遇到的一些霸王条款,不少消费者被购房陷阱所困扰,却不知该如何维权。昨日,本报请来允公律师事务所王亮律师,解答消费者的购房难题。
案例A
房产被抵押 消费者不知情
3月17日,市民张女士交两万元定金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两套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注明在购房后30天到35天之内付首付或是全款。如在此时间内,没有付款,两万元定金作为赔偿不予退还。张女士早早的准备好了钱,可到了4月17日,该交钱了,开发商却说交不了。“开发商解释说是房子在房管局进行抵押,现在还不能买卖。可这事,我们事先并不知情。”张女士说。截至昨日,开发商仍以房子做抵押为由,不允许付款。张女士很纳闷:“我交不了钱就得赔偿,他们不让交钱是否也需要赔偿?”
对此,允公律师事务所的王亮律师表示,这种行为是涉嫌欺诈。开发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进行赔偿,甚至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在卖房时,应当将房子的基本情况进行明示。”王律师说,“在没有明示抵押的情况下,业主不能按时交款,根据相关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要求返还定金或是解除合同。”
案例B
签购房合同,建筑面积缩小
赵先生最近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了定金也付了全款,而在签合同时却发现,合同上的建筑面积和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不符,小了很多,“我当时问开发商这是什么意思,开发商解释是为了避税。”赵先生没多想就签了约,事后,赵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王律师介绍,商品房所有的信息都是有规划的,也都在房管局备案,缩小建筑面积等于无形中提高了房屋的单价,也属于涉嫌欺诈。
案例C
强收物业费,应该如何索赔
市民赵女士2月底买了间底商,4月27日入住。“当时除了付钱外,还让交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费,一共七千多元,不交不给钥匙。”着急买房的赵女士,一并交了这些钱。两天后,她整理单据时,发现物业费的收据上写着从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我明明2月份才买房,4月份才入住,怎么多交了好几个月的物业费,这也太不合理了。”赵女士说。
王律师说:“多余的物业费是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的。”据介绍,物业服务是从入住以后开始享受的,而并非物业公司合同上的时间,合同有歧义,可以申请撤销。王律师提醒购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因为合同是保障购房者权利和履行卖房者义务的基础,如果出现情况需要维权,有歧义的合同在主张权利时会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