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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爷:我和老伴为儿子大新全款购置了一套婚房,并写在了儿子名下。儿子婚后第二年向妻子提出协议离婚,表示将这套房子送给妻子以作补偿。两人办完离婚手续后,我才得知此事。请问我能要求儿媳退还房产吗?
融耀律师事务所的王梅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也就是说父母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被视为对孩子的赠与。因此大新有权处分该房,他签署的离婚协议将房子给妻子的行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大新的父母不能要求儿媳妇退还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