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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邢先生将自己的房子委托给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租,为了方便带租房者看房,中介公司向邢先生索要了出租屋的一把钥匙,谁料5天后,邢先生回家时发现出租屋并未上锁,价值13000元的黄金首饰被盗,那么邢先生可以向中介公司索赔吗?
今年3月份,邢先生准备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并找到一家中介公司。4月初,邢先生一家便搬出该房屋,但由于房屋尚未租出去,所以主卧室内的一些家具和物件就没搬走,其中包括妻子价值13000元的黄金首饰。为了带租客看房方便,中介公司向邢先生索要出租屋的钥匙,随后邢先生就与中介公司办理了钥匙交付手续。
5天后,邢先生回出租屋拿东西,却发现大门没上锁,于是立即查看主卧室,发现妻子的首饰不翼而飞。邢先生立即报了警,并通知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经过警察现场勘查发现,出租屋大门并没有被明显撬过的痕迹,要不就是拿钥匙开门进入,要不就是大门没上锁,能轻易打开。
邢先生认为,肯定是中介工作人员带人看房,忘记锁门导致家中被盗。但是中介却认为中介所拥有的钥匙并不是唯一的,邢先生本人也有被盗屋的钥匙,而且当初办理钥匙交付手续时,也在收据上注明:1.本收据所指的锁匙并非唯一的锁匙,业主已自行配制备用锁匙;2.本收据并不能证明业主的房屋中的一切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源自于收据中的锁匙;3.业主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收据主张该中介公司对房屋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或者任何间接责任。中介公司一口咬定收据上已有备注,不愿意承担邢先生的损失。
律师说法
汉沽法律援助中心齐建春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邢先生与房屋中介公司已经形成了委托关系,邢先生将房屋的临时管理权转给了中介公司,那么中介公司应该对房屋内的相关财产安全承担责任。至于中介公司以约定条款作为逃脱义务的理由完全不成立,本身这些条款的约定对于中介公司来说就是为了逃脱责任,这种权利条款都是不利于中介公司的解释。但是邢先生自己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自己财物的义务,因此这种情况属于混合过错,邢先生与中介公司都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