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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杨某与包工头签订协议,给自己家的一楼偏单盖小院。之后小院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全部拆除后停止施工。日前,杨某将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河东区法院审理认定该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包工头退还一半款项。
家住河东区的杨某一直想盖个小院。2011年6月,杨某与包工头赵某签订书面协议,由赵某为其修建外围小院、小院围墙和围墙铁艺,共计8000元。杨某支付4000元后,赵某开始施工。期间,因小院占用公共用地,系违章建筑,被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杨某自行将已搭建的围墙全部拆除。日前,杨某将赵某告上法庭,称多次催促赵某施工,其百般推诿,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赵某则辩称,先期已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不同意继续施工。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系占用公共用地搭建原告自家使用的小院,给其他居民的居住生活造成影响和不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明知该协议必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然签约并履行,双方具有同等过错。合同无效后,应适用折价补偿原则,对于被告已施工的项目,应参照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折价补偿。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为履行合同确已购入部分沙石料及铁艺材料,并组织相关人员施工,付出一定财力和劳动成本,根据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价款4000元的50%为宜。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