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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
《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0号)
《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
二、办事须知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应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
(二)家庭户口簿;
(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有关收入证明;
(四)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五)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一)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三)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会同区(县)房管局等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区(县)房管局接到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复核,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五)区(县)房管局将复核符合配租条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在区(县)房管局公告栏公示5日。
(六)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区(县)房管局提交的材料后,5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为一年的《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
(八)在组织其摇号选房前,各区房委办会同区民政、残联、街道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享受政府救助待遇、申请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等级等实际情况进行再次复核。
(九)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拆迁补偿安置费或住房等价款经区(县)房管局存储到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将原住房上交代管的家庭,在签订房屋代管协议时,应将房地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交区县房管局。
(十)对申请租赁集中建设的、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实际户数,进行综合平衡后调整指标,向各区、县分配房源。
对申请承租公共租赁房的家庭,由经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摇号、选房规则选房。
(十一)申请家庭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上交原住房的家庭,还须携带代管房屋单位出具的原住房上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