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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出租人刘某及承租人岳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岳某使用,租赁期为2年。岳某入住房屋后,未经刘某同意,将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及改建。2012年2月,岳某与刘某合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刘某要求岳某将擅自装修的房屋恢复原状,岳某以自行花钱为房屋进行装修,且装修后的效果比当初更好为由,拒绝恢复原状。刘某向天津仲裁委员会咨询,岳某是否应当将房屋恢复原状。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岳某依据租赁合同仅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收益权,并非所有权,其无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另外岳某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刘某的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中岳某未经刘某同意,将所有权属于刘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及改建,租赁合同解除后,岳某应当将房屋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