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的通知
2012-06-21 18:06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本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行为,保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审核意见;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第(五)、(六)项材料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出具《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证明》(附件4)。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附件5)。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本程序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2017年7月14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6〕125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申请表     请见》》

稿源: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  编辑: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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