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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于先生:上个世纪60年代,我母亲、姥姥和三姨共同出资修建了一栋房子,但当时没有产权证。盖房时,我二舅刚刚13岁。该房屋由我母亲、姥姥、三姨和二舅共同居住。
我母亲和三姨都在结婚后搬出该房,姥姥去世后,该房屋就一直由二舅一家居住。后来补办产权证时,由二舅出面办理,他在产权证上登记了自己的名字。
现在该房屋面临拆迁,请问我母亲能否得到拆迁补偿?
浩东所李伟律师:从产权证上看,该房屋的产权人是你二舅,但实际上是由你母亲、姥姥和三姨共同出资,应是你母亲、姥姥、三姨的共同财产。
虽然未办理产权证,但若有证据证明盖房时你母亲曾经出资,且盖房时你二舅仅仅13岁,在经济和体力上都无能力参与盖房,只要证据充分,你母亲是能够请求获得相应拆迁补偿的。
未经过出租人同意
房屋不得私自转租
市民杨先生:我在网上看到一合租信息,与发信息人联系,约定好租金后,正式入住。但在第二个月我交了租金和押金后,合租人不见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君祥所包钢律师:与你合租的人是俗称的“二房东”,即与房东签订合同再转租的。按照法律规定,转租需出租人同意并且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你的合租人未经过原出租人同意,因此你的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你无法与出租人达成协议,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一人找两份工作
只能上一份保险
市民肖先生:我就职的甲公司给我上了五险一金,工作内容是每天早晨六点钟送老板女儿上学,下午六点接她放学。因为空闲时间较多,我又在乙公司找了一份工作,但不影响我在甲公司的正常工作。
请问,我是否可要求乙公司为我上社会保险?
君祥所周海军律师:不可以,因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可以要求双份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