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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本市高先生的儿子明年“五一”结婚,高先生和老伴商量为儿子在自已小区附近买一套二手房,作为儿子的婚房。通过中介公司,高先生看上了一套两居的房子,觉得很满意。随后高先生与卖房人李女士在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时高先生交付定金20000元,按协议约定的日期,于4月11日将剩余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约定4月16日与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到了房产交易所后,李女士没有带房本、身份证,故没有办成过户。李女士让高先生回家再等几天,过了几天后,李女士给高先生打电话说她爱人不同意卖房,她不卖了,定金如数退还。高先生与李女士在中介公司签定了一份新合同,约定李女士退还20000元定金,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高先生没有多想在合同上签字后拿回了20000元。回家后和儿子说了此事,儿子说定金不是违约方要双倍返还吗?高先生觉得好像听说过这种说法,于是找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高先生与李女士买卖房屋,李女士违约理应按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但本案中,高先生与李女士重新签定了一份合同,约定李女士返还20000元,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严格履行。高先生在该合同书中明确表示,在李女士退还定金后同意该合同终止,并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新的约定。因此,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此时,高先生主张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