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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刘升的儿子刘小文结婚,刘升将一套瓦房赠送给儿子作为婚房。婚后,刘小文在取得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和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瓦房拆除,在原地基上翻建新房。
2011年12月20日,刘升与刘小文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一语不合的双方,几乎大打出手。事后,刘升越想越觉得儿子“靠不住”。2012年4月13日,刘升将儿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儿子返还当初所赠房屋。而刘小文对此不能接受,称他在合法情况下,已经将房屋完全翻新改建,不可能再归还给父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刘帅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刘升与刘小文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赠与发生前应明确:第一,一般情形下,赠与合同是可以任意撤销的,但如果赠与的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得任意撤销的。
第二,在具备法定撤销的情形下,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刘升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儿子刘小文,且刘小文在获得了村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和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该瓦房拆除并在原地基上翻建新房,翻建后的房屋亦应归刘小文所有,现刘升要求刘小文返还赠与房屋,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了刘升提出的诉讼请求。(广昌县法院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