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
2012-08-05 12:42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

  房屋安全鉴定是为更好地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当前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重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市、区县各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紧密结合新时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际,抓紧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重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房屋安全鉴定项目涉及纠纷隐患、危险房屋、火灾、爆炸等以及市20项民心工程或市重点工程的,要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报告市国土房管局,其中涉及危险房屋的,要及时将鉴定报告副本分别报送所在区县房管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并严格履行送达签收手续。各区县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报告所属房管局,特别重大事项由区县房管局报告市国土房管局。涉及历史风貌建筑的鉴定,在接受委托前需征求市风貌办意见,经同意后方可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市风貌办。

  二、严格实行技术负责人审核把关制度

  各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严格实行技术负责人审核把关制度。技术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全面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科学的态度,先进的仪器设备,大量的基础数据,翔实的现场勘查记载,必要的计算数据,认真履行检测鉴定程序,严谨规范地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报告。对重大和技术难度大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要实行会审制。做到职责履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三、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牢固树立严格、严谨、严细的工作作风,不断提升适应新形势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与水平。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集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性工作,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依规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严肃审慎地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做到依据科学准确,程序严谨合法,结论客观公正。

  (一)凡《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事前不得接受当事人的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因行政执法、司法鉴定等公务需要的除外。

  (二)涉及《条例》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查验相关批准文件:

  1.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查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件;

  2.在房屋上安装设备的,查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第五立面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3.涉及市20项民心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的,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凡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许可、审核、证明文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其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要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房屋安全鉴定相关规范、标准,同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在鉴定结论中予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2.对于查勘鉴定现场及部位,要有详细准确的文字描述,特别是涉及挖掘地面的,要注明挖掘的长、宽、深尺寸及准确位置,有无设计方案,以及房屋基础及地基等相关资料;

  3.对当事人违反了《条例》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报告房屋属地的区县房管局,鉴定报告中不下行政执法方面的结论。

  四、本程序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3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07〕928号)同时废止。

稿源: 天津国土房管局政务网  编辑: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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