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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找“枪手”,结果“双输”
法院判决:两人共同还款
晨报记者言莹通讯员顾琼
房贷借款人并非真实买房人,而是实际所有人为获取银行贷款找的“枪手”。最终,虹口法院判决房屋实际所有人和“枪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银行多次催收,柴鸿根仍未还6期房贷。银行按内部管理规定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将诉状、证据等材料寄至柴鸿根的住址,几日后却遭退回。打电话询问,柴鸿根大吼:“别找我,银行借款不是我贷的,是我替冯杰向银行申请的,要找就去找他,反正我已经被银行列入黑名单,银行信用已经很差我无所谓,他还不出钱,法院就去执行那套房子好了,反正不是我住,随便你们!”“啪!”的一声挂断了电话。
原来,冯杰下岗后就做传销,由于生意亏本、为能东山再起就通过中介将自住房屋出售给柴鸿根,并以柴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
双方约定,银行每期贷款,冯杰通过柴鸿根的开立的账户卡归还。贷款还清后,柴鸿根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冯杰名下,房屋过户费用、税费以及逾期还款罚息均由冯杰承担。
之后,冯杰妻子发现丈夫擅自将房屋出售,引发矛盾。2007年,冯杰、柴鸿根达成了由冯杰悉数归还贷款及利息后,柴鸿根应无条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冯杰名下的协议。
后冯杰夫妻发现柴鸿根未经同意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他人,故再次申请调解,并诉至法院。
在浦东法院,双方达成房屋产权归冯杰所有,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尚欠银行的抵押贷款余额,由冯杰负责偿还的调解协议。
本案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冯杰为共同被告。经审理,虹口法院认为:银行与柴鸿根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银行依照合同约定主张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收回借款本息,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以清偿债务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冯杰作为实际借款人,为收回抵押给原告的房屋产权,与柴鸿根达成由其偿还银行贷款的协议,并在审理中确认尚欠银行借款本息,亦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柴鸿根和冯杰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