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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自己正代理销售回迁房,通过伪造合同和公章,先后骗取了6名购房者的购房定金合计70万元。今天上午9点,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史某和朱某两人面临着法律审判。
谎称代理销售回迁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初,被告人史某在蜀山区华府骏苑小区做装潢的过程中得知,该小区有回迁房正对外出售。
很快,史某通过某广告制作部制作了虚假的商品房购房协议和购房承诺,并私刻了三枚公章。
随后,史某对同在华府骏苑做装潢工程的马某、吴某谎称,合肥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用华府骏苑丁怡花园等三栋楼房的回迁房折抵所欠合肥某某劳务公司的施工款,房价优惠,并委托自己出售房屋。
史某还允诺,每售出一套房给予一万元的提成。
6人被骗浑然不觉
经马某、吴某二人的宣传介绍,洪某等6名被害人先后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协议。协议规定,每套房预付五万元定金。
2010年10月13日、10月18日、10月19日,史某又多次指使被告人朱某假冒他人,让朱某以“王强”的名字在购房协议的甲方和收款收据收条上签字,史某作为见证人签字。
随后,上述6被害人分4次将14套房屋的购房定金70万元人民币交给史某和朱某。
很快,约定的交房期限到了,上述被害人陆续催要房屋,史某则以各种理由推托。
直至2011年8月15日,上述被害人才陆续发现被骗,此时,史某早已逃匿。
2011年11月17日,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骗取的巨额赃款则因被其挥霍无法追回。12月2日,朱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上午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史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人的指控,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
截至记者上午发稿时,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蜀刑吕剑煌李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