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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得二手房后不久,买方即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内曾有人自杀。由于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买方遂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其损失。日前,在红桥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对这起“房屋非质量瑕疵”案达成协议:“房屋置换合同”不撤销,卖方一次性补偿买方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本市红桥区某社区,曾是市民项某承租的公产房屋,由房管站管理。2011年,该房屋通过置换,由男子温某承租使用。2011年10月,妇女陆某通过一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网店得知这套房屋对外转让,于是找到该中心询问了相关情况。经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陆某实地察看了房屋,对该房屋表示满意。数日后,陆某和温某以及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陆某通过置换方式购买了该房屋的使用权,价格为29.4万元。
合同签订后,陆某与温某到置换公司办理了公有房屋的置换手续。之后,陆某又到房管站处办理了公有房屋承租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但是,合同履行完毕后,陆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曾经的一居住人在房屋内自杀身亡。陆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遂以温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换合同》,并由温某赔偿其相关损失。对此,被告温某辩称,其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并且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原告对该房屋的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由温某给付陆某经济补偿金6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有过令人厌恶的用途”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就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转让房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就诉争房屋内有无非正常死亡事件达成任何承诺,在所签的居间合同中未约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条款,现行法律也未规定非正常死亡事件信息属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而将其简单地归入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也显然不当。所以买房人购房后得知情况,请求赔偿的诉求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法律上却不容易得到支持。
法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房者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的情况,并和对方约定如果有隐瞒事实,购房者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及违约责任。这样合同签订后,如果卖房者隐瞒真实情况,买房者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赔偿的请求,理由就更加充分了,更易得到法律的支持。(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张晓敏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