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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湖北房产税征收方案正制定中”、“房产税征收瞄准个人已购第二套存量房”……近日这一连串说法,再次把房产税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然而,随着22日湖北省地税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一纸声明,上述说法已全部被证实为“摆乌龙”。
税种的开征权限在中央
关于湖南、湖北将要开征房产税的消息,最先由媒体引述8月20日国土部网站的一则消息而来。消息称,湖南、湖北新版房产税的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新版本中已购存量二套房也将被征税,不过税率不会太高。然而,8月20日傍晚,这则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短暂现身的消息被撤下。
22日,湖北省地税局官网在声明中称:“8月21日网传,所谓‘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新闻发言人徐正云证实湖北房产税改革细则正在制定之中’属不实之词。”
该局还表示:“湖北省目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正在开展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等项工作,目的在于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交易价格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以堵塞“阴阳合同”带来的税收征管漏洞。该项试点工作不涉及对居民已购置的存量房(包括已购置的多套住房)征税问题。”
此前湖南省地税局也已向求证此事的记者表示:现在湖南正在加强二手房交易评估价的监管工作,目前没有对存量房征房产税一事有具体的安排部署。
而此前曾多次“躺着中枪”被传要扩围征收房产税的广东、广州,有关地税部门负责人已多次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根据税收管理权限,税务机关是税收政策执行部门,税种的开征、停征(包括试点等)权限在中央,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决定税种的开征和试点。目前广东没有接到要求试点的通知。
概念不清导致说法混乱
据羊城晚报记者长期跟踪,关于房产税改革,在一些媒体报道和专业人士口中,经常会出现“开征房产税”、“房产税全国推开”等被误认为新开征一个税种的错误表述。
事实上,我国从1986年10月1日起已开始征收房产税。只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而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要照章纳税。
因此,2011年在上海、重庆进行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准确的表述是“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即试点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
至于湖南、湖北开展的与房地产税有关的改革,与沪渝“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两省地税部门齐齐出来澄清,实不出奇。
其实,早在今年2、3月,对于湖南、湖北开展的与房地产税有关的改革,羊城晚报率先在全国予以报道披露:
2011年12月5、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在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上,司长陈杰在发言中指出,要做好2012年财行税六个方面改革与征管工作,其中一项工作是“在湖北、湖南两省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的改革试点,对企业和单位按评估值征税”。
存量房评税系统已推开
来自税务部门的说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是因为各地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量大增,但在这些交易中,纳税人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此举是为了堵塞这个征管漏洞。
湖北省地税局22日发表的声明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早在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有布置,明确2011年7月1日后各地要逐步推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2012年7月1日起各地要全面推行这项工作。在广州,自2011年8月起,地税部门已稳步推进应用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今年4月1日起,广州全市范围内已经全面应用这个系统,对住宅存量房交易进行计税价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