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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陈先生来乳山度假,购买了一套60平方左右的小高层商品住宅,开发商答应赠送一定的楼顶面积,陈先生满心欢喜地签订了合同。2011年,消费者陈先生花费了十余万元在楼顶上搭建了大约80平米的临时住宅,结果被当地行政执法局当做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近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到乳山市消费者协会,希望开发商给予一定赔偿。陈先生于2008年5月19日在乳山购买了一套60平方左右的小高层商品住宅,并与开发商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电梯井墙边以东的全部面积赠送(楼顶屋面长16.4m,宽13.4m)”。2011年,消费者陈先生花费了10余万元在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上私自搭建了大约80平米的临时住宅,结果被当地行政执法局当做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拆除。近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到乳山市消费者协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赔偿损失10万元。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楼顶面积属于公摊面积,开发商未取得其他业主的同意,所以无权利将公摊面积赠与单个业主,该合同补充协议的标的是不存在的,是属于虚构的合同标的。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虚构合同标的诱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机关可以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但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期。
经过协商,开发商同意给予陈先生一定的补偿,但必须是以低于市场价格500元的房价购买其商品房的形式,陈先生不同意,所以最终只能调解终止。消协建议陈先生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继续维权。(记者齐璐通讯员荣维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