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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在白沙附近租了一间旧房子,有一次在晾衣服时由于阳台护栏生锈断裂,险些从4楼摔落,事后他向业主提出维修请求,业主却以合同上注明入住后设施遭到破坏由租户负责维修加以拒绝。请问刘先生要求业主维修阳台护栏合不合理,如果刘先生因为护栏生锈失足跌伤,业主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报法援在线特约律师李英姿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出租人普遍承担维修义务
出租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租赁物的所有人,作为所有人,要延长租赁物的使用期,就要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而且,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收取租金,承租人为了使用租赁物而支付租金;如果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再让他支付租金就会显失公平。因此,在一般情形下,法律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归于出租人一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出租人维修义务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有维修的必要。有维修的必要是指租赁物需要维修方能满足承租人依约定的用途,不进行维修就不能发挥原有的功能、效用。二、有维修的可能。有维修的可能是指在事实上能够修复,并且在经济上也合理。如果已经不能维修,则履行合同的一部或者全部不能,合同的效力应该依合同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三、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租赁期间,租赁物是由承租人占有的,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应该最为了解。当租赁物出现问题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时,承租人不能妨碍出租人维修租赁物,而应当积极配合出租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时,承租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租赁物的进一步被损坏。承租人的此种义务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附随义务也是承租人应当承担的。
二、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有例外
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但是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维修的义务都由出租人承担。双方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就是例外情形之一。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于本案,关键就要看阳台护栏生锈断裂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若在刘先生入住之前,阳台护栏就存在生锈、断裂等维修的必要事由,业主是有义务对阳台护栏进行维修,从而使租赁物恢复到一个良好的状态,因为出租人要保证其租赁物在交付前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才符合合同的目的。若业主因没有尽到维修义务而造成刘先生人身损害,业主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阳台护栏生锈、断裂是在刘先生入住后才开始发生的,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刘先生负有维修的义务。此时,刘先生若因护栏生锈失足跌伤,后果需自负。
(黄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