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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去世后遗留几间平房,十余年来没有进行分割。大哥将小弟起诉,要求共同继承。小弟却辩称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且有人证明父亲生前说过要把房留给他。日前,西青区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所谓口头遗嘱因没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不予采信,判决房产由兄弟俩各继承一半。
李东、李明兄弟俩的父母生前在西青区某村有几间平房。二老于1998年先后去世,房产没有进行分割,一直由李明管理。今年年初,李东找到李明协商继承事宜,李明却表示平房是属于他的。随后,李东将李明告上法庭,要求与其共同继承遗产。庭审中,李明辩称,依据《继承法》,李东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李明提交了一份表哥的书面证言,欲证明父亲生前曾向表哥提起房屋将来归李明所有。李东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表示,李明自父母去世后一直占用房屋,尽到一定管理责任,愿意给其2万元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诉争遗产为房屋,该房屋始终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被告自被继承人去世后占用房屋,没有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原告有理由认为自己的继承权一直没有受到现实侵害。原告在被告声明继承全部遗产时才提起诉讼,其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本案有口头遗嘱并提供了表哥证言,但口头遗嘱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方才合法有效,故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原、被告二人平均继承遗产。综上,一审判决:诉争平房及附属物系被继承人之遗产,由李东和李明共同继承,二人各继承1/2份额;李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予李明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