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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2011年底与她的大姐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张女士的大姐出面购买商品房一套,购房首付款由两人等额负担,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也由两个人等额负担,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是张女士姐妹俩共同购买的。事后,张女士按约付了首付款的一半,她还划了十万元放在大姐张某的账户用于还贷。产权证办出后,却没有了张女士的名字。
解答: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张女士与其姐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内容分析,俩人共同等额出资首付款、共同等额还贷,而且约定收益由双方等额分享等,符合按份共有的特征。张女士没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权益,张女士可以通过确权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