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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中发现,房贷借款人并非真实买房人,而是房屋实际所有人为获取银行贷款找的“枪手”。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实际所有人和“枪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冯杰将自己一套房屋卖给柴鸿根,柴鸿根向银行借贷10万元。不久银行发现,柴鸿根有6期房贷未付,经银行多次催收,柴鸿根仍未还。银行将柴诉至法院。没想到柴鸿根称:“银行借款不是我贷的,是我替冯杰向银行申请的,要找就去找他。”
为了查清事实,法官找到了冯杰。原来冯杰下岗后就做传销,由于生意亏本,为能东山再起,就通过中介将自住房屋出售给柴鸿根,并以柴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双方约定银行每期贷款都是冯杰通过柴鸿根开立的账户卡归还,待贷款还清后,柴鸿根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冯杰名下,房屋过户费用、税费以及逾期还款罚息均由冯杰承担。
之后,由于冯杰妻子发现丈夫擅自将房屋出售引发矛盾。2007年在浦东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冯杰、柴鸿根达成了由冯杰悉数归还原告贷款及利息后,柴鸿根应无条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冯杰名下的协议。没想到之后冯杰妻子发现柴鸿根未经同意又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他人,便诉至浦东法院。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房屋产权归冯杰所有,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尚欠银行的抵押贷款余额由冯杰偿还。
法官将冯杰列为共同被告。经审理,法院认为,银行与柴鸿根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银行依照合同约定主张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收回借款本息,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以清偿债务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冯杰作为实际借款人,为收回抵押给原告的房屋产权,与柴鸿根达成由其偿还银行贷款的协议,并在审理中确认尚欠银行借款本息,亦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柴鸿根和冯杰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以及逾期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贾海泳陆一婷本报记者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