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2012-10-17 11:40
 

  首次明确住房保障概念和原则

  原单项住房保障政策文件,不可能完整的表述住房保障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该《办法》第2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基本住房保障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同时明确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分层补贴、租补分离、租售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明确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责任

  《办法》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区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

  《办法》第二章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政府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对保障住房工程建设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责任人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依法承担终身责任;“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等内容。

  拓宽保障房建设运营融资渠道

  《办法》第6条、8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通过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此外,鼓励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丰富了保障性住房融资方式。

  加大准入、使用、退出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在财产审核上,按照国家要求参照外省市做法,《办法》增加了申请人家庭财产审核此外,鼓励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丰富了保障性住房融资方式。

  加大准入、使用、退出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在财产审核上,按照国家要求参照外省市做法,《办法》增加了申请人家庭财产审核内容,第25、27、28条等要求公安、工商、社保、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搭建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拓宽核查范围,增强准入核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目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已与《办法》同步实施。

  《办法》第45、46、51、53条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信息变动的申报义务,管理部门将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变化做出调整或退出住房保障的决定。对应当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家庭,要停发租房补贴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同时,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系统,有关单位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核查、专项检查等。强调要建立健全基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

  《办法》第5条,强调了要加强市、区县、街镇三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建设,以保证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对政府部门实施考核监督

  《办法》第五章监督考核的条款中,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市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机制、约谈、问责、公开和接受监督。房屋、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的受理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情况实施信息公开,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法接受人大、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规定各级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建立住房保障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作为市政府规章的《办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方面,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增加了警告、罚款、终身禁止申请等处罚措施,为司法机关履行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支持,进一步保障了政策的权威性。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对在申请阶段弄虚作假的处罚,除驳回其申请外,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二是对骗租、骗领、骗购行为的处罚加大。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外,终身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骗租公租房、骗取租房补贴的,除责令退房、退补贴外,还增加了罚款和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处罚。三是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对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个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5年内禁止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

  此外,对保障性住房经营单位、销售单位向保障对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要限期收回,并处以相应罚款;已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责令销售单位补缴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

  发布日期:2012-10-17 10:25:31信息来源:市国土房管局

  首次明确住房保障概念和原则

  原单项住房保障政策文件,不可能完整的表述住房保障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该《办法》第2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基本住房保障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同时明确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分层补贴、租补分离、租售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明确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责任

  《办法》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区县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严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

  《办法》第二章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政府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对保障住房工程建设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责任人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依法承担终身责任;“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明显位置镶嵌标志牌,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等内容。

  拓宽保障房建设运营融资渠道

  《办法》第6条、8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通过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长期债券、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各种方式的融资;社会捐赠的资金等。

  此外,鼓励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丰富了保障性住房融资方式。

  加大准入、使用、退出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在财产审核上,按照国家要求参照外省市做法,《办法》增加了申请人家庭财产审核内容,第25、27、28条等要求公安、工商、社保、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搭建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拓宽核查范围,增强准入核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目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已与《办法》同步实施。

  《办法》第45、46、51、53条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信息变动的申报义务,管理部门将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变化做出调整或退出住房保障的决定。对应当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家庭,要停发租房补贴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同时,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系统,有关单位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核查、专项检查等。强调要建立健全基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

  《办法》第5条,强调了要加强市、区县、街镇三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建设,以保证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对政府部门实施考核监督

  《办法》第五章监督考核的条款中,明确了地方政府和市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机制、约谈、问责、公开和接受监督。房屋、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的受理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情况实施信息公开,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法接受人大、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规定各级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建立住房保障长效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作为市政府规章的《办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方面,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增加了警告、罚款、终身禁止申请等处罚措施,为司法机关履行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支持,进一步保障了政策的权威性。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对在申请阶段弄虚作假的处罚,除驳回其申请外,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二是对骗租、骗领、骗购行为的处罚加大。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外,终身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骗租公租房、骗取租房补贴的,除责令退房、退补贴外,还增加了罚款和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处罚。三是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对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个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5年内禁止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

  此外,对保障性住房经营单位、销售单位向保障对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要限期收回,并处以相应罚款;已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责令销售单位补缴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

稿源: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政务网  编辑: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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