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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许南做客天津新闻广播《公仆走进直播间》节目,关注本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截至今年9月底,本市开工保障性住房10.5万套,新增租房补贴1万户,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市将有83万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占届时城镇家庭的35%。10月1日《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今后本市住房保障的准入、审核、退出、监管等环节将更加规划、完善,处罚各种违规将有法可依。
随着住房保障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准入、审核、退出、监管等环节也将进一步完善。10月1日,《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的第六章是法律责任,作为政府规章,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增加了警告、罚款、终身禁止申请等处罚措施,为司法机关履行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支持,进一步保障了政策的权威性。
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对在申请阶段弄虚作假的处罚,除驳回其申请外,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二是对骗租、骗领、骗购行为的处罚加大。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外,终身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骗租公租房、骗取租房补贴的,除责令退房、退补贴外,还增加了罚款和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处罚。三是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对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个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5年内禁止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
此外,对保障性住房经营单位、销售单位向保障对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要限期收回,并处以相应罚款;已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责令销售单位补缴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