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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小李(男)和小枫(女)是一对恋人,从2008年谈恋爱至今已经四年多了,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
为了让小枫过门后舒舒服服地过日子,小枫父母希望小枫的婚房能离娘家近一些。其实,小李与其父母早在2006年就在梅江居住区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屋,给小李和小枫结婚使用。可是,素来娇生惯养的小枫跟自己的父母想法一致,希望能在父母居住的小区附近购房。抱着这种心态,小枫将想法告诉了小李。小李回家跟父母商量,遭到了父母的反对。于是,小李背着父母作出一个决定,将自己名下的梅江居住区的商品房卖出,偷偷地在小枫父亲的帮助下在小枫家附近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小李父母得知情况后,房屋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小李父母没办法,只得接受。可这件事,成了小李和小枫两家的死结。矛盾在两家的接触过程中不断蔓延,最终在谈论婚礼筹办等问题上,双方谈崩了,也导致了小李和小枫以分手结局。二人分手后,已经产生的婚纱照和家具费用俩人决定一人一半,但是小枫家声称,小李当初购房的价格低于现今市场价,是因为小枫家作为熟人中介,才促成了交易,对于小李家购房的差价,应该作为中介费支付给小枫家。在小李家严词拒绝的情况下,小枫的父母偷换了婚房的门锁,还将大量物品搁置其中,导致小李家不能正常使用。
双方多次交涉甚至报警仍未解决此事。无奈之下,小李作为原告起诉小枫和小枫父母,要求其将占有的房屋予以返还。法院最终判决小枫父母在判决下达之日起一月内,将诉争房屋返还小李,搁置房屋内的物品自行搬离腾空。
律师评析:
小枫父母的行为,不但损害了两家的感情,而且在法律上也是对小李、对诉争房屋物权的侵犯。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该法243条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同时《民法通则》第117条也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本案中,诉争房屋的权利归属小李,该房屋作为小李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小枫父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小李享有的物权的侵犯,该非法行为应该得到法院的纠正。至于小枫父母提到的购房时产生差价的中介费用,要看在购房过程中,小李和小枫的父母是否存在相关的约定,如果有,则小枫父母可以主张,反之则不能。而且此项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解决。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范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