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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我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我们小区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选聘出了新的物业公司,接下来就涉及新老物业公司的交接问题,这方面都有什么规定,我想了解一下。
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交接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相应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双方约定之日。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交接阶段,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物业竣工验收资料;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另外,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向新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办理移交,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
各方都应当以小区的和谐稳定为根本,履行各自的义务,力争做到有序衔接,杜绝管理真空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