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使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对房屋设计用途分类的判别更加清晰,减少合同纠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房屋设计用途进行分类调整,将原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非住宅类)》,并于2012年11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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