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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凡办理暂停供热用热户,在缴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在今后恢复供热时,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
居民在以前年度供热期办理暂停供热用热户且未涉及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应按照以前政策交纳相关费用,即一户一循环用热户一次性缴纳50元/户;串联系统用热户按每组暖气设施30元缴纳。以前年度办理暂停供热的居民用热户,在2011-2012供热期(非居民用热户在2010-2011供热期)以后年度恢复供热时,需按第一条规定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办理停热的用户需每年办理一次手续,并缴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