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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用单位资金给自己购买超标住房,北京某郊县一家单位原主任甄志(化名)被检方以贪污罪公诉至法院。历经两审,法院最终判决甄志无罪。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徐波律师作为辩护人,全程参与了两审,她以犀利的辩护词帮助当事人赢得了最终的清白。
案发
检察院指控他用公款购超标房
2007年,57岁的甄志从所在单位的主任职务退居二线,调到另一家单位任职。次年春天,甄志忽然因购买超标住房的问题被办案人员带走调查,后以涉嫌贪污罪的罪名被批捕。
根据区检察院的指控,1999年12月至2000年9月间,甄志利用其担任该县某单位主任的职务便利,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资金,为自己购买超标住房一套及车库一间,贪污购房款、车库款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等,涉案金额共计22万余元。
其实在2007年,甄志曾就购房一事向区纪委写过报告。甄志说,1990年他任该县某公司经理一职,市里的上级主管部门奖励他个人购房款10万元,用于购置一套住房,但当时该县并没有大面积的楼房,故买了两个小两居。1992年搞房改,甄志自己出资办了小产权的房产证。
但因为居住不方便,甄志提出调换住房,此前他已从某公司调到某单位任主任。该单位研究决定同意调换,购房资金由单位自筹,甄志原住房交给单位,安排其他人居住。1998年甄志所在单位出钱购置了涉案的一套户型较大的新房,甄志便将自己两套小两居的产权证交到了单位。甄志提到,他在县里已工作了几十年,一间公房都没得过。他曾想过把两套小两居留下给两个女儿,但并未提出,一直搁置至2007年,却没想到退居二线后因为房子的问题,被控涉嫌贪污的罪名。
甄志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特意委托徐波律师做无罪辩护。
辩护
履行了请示报批程序
徐波律师经过详细的调查、阅卷,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关于贪污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在法庭辩护中,徐律师提出了自己的几个观点。她认为,首先,甄志在购房前履行了向组织及有关领导请示、报批的程序,在购买新房及车库后,还将自己的两个房产证抵押在单位。
该县上级部门的一位领导证实,1999年12月甄志曾向上级请示给他解决住房问题。该领导前几年担任甄志所在单位的主任时,该单位开过会,议题就是给甄志购买新房和解决该单位其他同志的住房。但后来因为该单位没钱了,没给他买。直至1999年年底,上级领导们终于商定了解决办法,房子可由该单位解决,钱可从下属公司欠该单位的钱中解决,甄志把原住房的房产证交单位抵押。
为了解决房款的来源,甄志所在单位找到了某公司等下属企业。1997年该公司曾拖欠上级单位几百万元的债务。这家公司的经理证实,2000年上级单位要求该公司偿还部分债务,随后上级派人前来取走了30万元的转账支票。
焦点
问题出在阁楼和车库
1999年12月、2000年9月,甄志所在单位用自己以及下属单位筹集到的款项支付了购房款45万余元以及维修基金9000余元。在这套房的售房情况一览表上写明,购买的这套房屋面积为103平方米,房价为30余万元,阁楼8万余元,车库7万元。
按照当时该县的有关规定,以甄志任职的级别,住房面积最高不准超过120平方米。该住房面积规定是最高限制,不是必须达到的住房标准。但上级单位奖励的住房面积不计入上述住房面积。
问题出在这套涉案房屋为跃层复式结构,上面近百平方米的阁楼最初曾是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面积,但后来办理房产证时却算在了总面积内。其次,这套房屋还有一个车库,被告提出这涉及到开发商捆绑销售的问题。
庭审
超面积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被告在购买房屋及车库过程中,用7万元单位资金买车库以及超出120平方米的房款就是贪污。
徐波律师指出,凡是在某县买过楼房的人都知道,开发商通常要求必须同时买车棚和地下室。但开发商对外往往否认自己捆绑销售的事实。所以,甄志买房时也按开发商的要求一并购买了车库,对于所买的涉及跃层面积、车库问题将来如何算账,甄志本人并不十分清楚,所以他按当时领导的意见,将自己的两个产权证抵押在了单位。
涉案房屋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证实,涉案房屋位于3层,其面积有103平方米左右,上面还有一个顶层阁楼,没有卫生间和上下水。当时为了促销,每个单元的阁楼都是赠送的。但后来业主办房产证时,根据测绘情况办房产证不允许赠送,赠送得有赠与合同,开发商就决定把阁楼的面积摊在楼下的面积中。他们当时还要求买跃层的必须买车库,因为那时车库不好卖,便硬往外推销。
徐律师出示了另一位曾担任过甄志上级领导的证人的证言。证言显示,在甄志买房后,该县的领导知道了甄志购房面积超标的事情,当时领导的答复是掌握原则,其他问题帮助处理一下,但之后对情况并不清楚。
另一位曾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任经理的证人证实,开发公司的领导班子确实定过跃层与车库捆绑销售,但对实际销售怎么做的不知道
徐律师指出,后来组织上并没有拿出具体方案,甄志本人到底最后应当承担多少钱,超标面积应当如何计算房款,都悬而未决,被告人自己根本就不清楚应当怎么算账、是否交钱以及交多少钱。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处于一种未决状态的东西定性为贪污,这是不正确的。”徐波律师说。
法庭上甄志辩称,房源、购房资金渠道都是由领导决定的,房子超面积等问题没有及时解决,不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
判决
一审判无罪检方抗诉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甄志使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资金为自己购买超标住房及车库的事实成立。但从控辩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甄志及其所在单位在甄志购房前,已就购房问题向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了请示并得到批准,用本单位资金购房也得到了领导同意。
甄志购房后,就房屋超标问题也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按有关领导要求就超标部分等待办理意见。因此甄志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购房行为,同时,认定甄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房款、车库款、房屋维修基金等公款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因此,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甄志构成贪污罪不能成立,据此判决甄志无罪。
区检察院随即提起了抗诉。抗诉意见是,判决中没有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仅表述了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但从判决结果看,法院并不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判决被告人甄志无罪的论证没有事实基础。判决错误扩大了“领导同意”的内容,甄志对公款支付房屋超标部分、车库款及房屋维修基金等情况并未向领导汇报。甄志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贪污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
二审维持原判终获清白
市检察院支持了区检察院的抗诉,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徐波律师又参与了二审的被告辩护工作。她指出,甄志作为多年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从未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单位分房的待遇,1988年甄志所在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因甄志的贡献突出,奖励给他10万元购买两套房屋。1992年房改时,被告人出资将其买下,但未享受到政策范围内的公房待遇。
徐律师认为,被告人买的复式房,当时开发商说跃层不计建筑面积,算赠送,只收取7万至8万元,照开发商的说法,被告的房屋绝不超面积。后来办房产证是交付房屋5年以后的事情了。证据可以显示,被告人一直没有隐瞒、也无法隐瞒面积超标的问题,但连当初的开发商都不能确定具体面积,更别提被告人了。
徐波说,被告人事后一直催促组织尽快解决自己住房的遗留问题,但因领导的调动、机构改革等客观原因,此事未及时得以解决,这不是被告人自己所能控制和左右的,不能归责于被告人。被告人一直向领导表示,组织上让怎么交钱就怎么交,事实上也是这么做的,这些均证明了被告人无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不存在贪污的故意和贪污的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甄志使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公款为自己购买超标住房及车库的事实成立,但甄志没有向有关领导隐瞒购房超标的事实,其购房后就房屋超标问题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按有关领导要求就超标部分等待处理,故认定甄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等不予采纳。甄志所提自己无罪的意见以及甄志辩护人所提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2009年12月,二审法院最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两年,甄志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终以无罪的判决获得了清白。(记者王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