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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夫妇搬进新买的二手房不久,就发现房屋又被原房主抵押,于是将办理抵押登记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住建委的房屋抵押登记。
今天上午昌平法院通报,一审驳回了赵先生夫妇的诉求。
赵先生和孙女士是对80后小夫妻,因手头“预算”有限,两人婚后计划购买一套二手房居住。2011年12月,赵先生夫妇与房主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昌平区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夫妇俩支付了55万元首付。
2012年2月,赵先生夫妇为房屋交易进行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俗称“网签”)。因该房屋此前已被李某抵押给了银行,赵先生夫妇买房后一直未能办理过户。
随后,赵先生夫妇与李某签订了解约协议。但因李某迟迟不将房款退还,赵先生夫妇只得再次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2年6月入住了“新房”。
2012年8月,赵先生夫妇刚入住两个月,李某却又与周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房屋再次抵押,并在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赵先生夫妇认为,在他们已办理网签手续且并未撤销的情况下,市住建委又为他人办理同一房屋的抵押登记的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对此,市住建委表示,2012年8月,房主李某和抵押权人周某依法提交了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所有法律手续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市住建委认为其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遂为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与周某共同到北京市住建委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并提交了房屋抵押权审理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同时,北京市住建委工作人员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询问,确认其为真实意思表示。
市住建委已依照相关法规,审核了申请的各项材料,其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也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原告关于撤销市住建委为周某办理抵押登记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在诉争房屋已存在银行的抵押权,赵先生夫妇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再次将房屋抵押。
借此案法官提醒市民,买房时要了解房屋是否设立了抵押权,若房屋已抵押,即使签订了买卖合同或办理了网上签约手续,也不一定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除非买房人代为清偿债务后使抵押权消灭。
而在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过户”)前,卖房人有权将房屋卖与他人或在房屋上再次设立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