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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新房后发现房屋墙体及顶板出现多处裂缝,致使其多年未能入住。于是,业主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开发商不同意赔偿有关物业费、采暖费以及房屋贷款利息损失。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因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没有享受相应的服务,该公司应予赔偿。
2007年8月,陈寒与本市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本市河西区的一套房屋,房屋建筑面积200余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80余万元,房款中包含贷款40万元。2008年5月,陈寒办理入住手续,并开始装修。同年11月装修结束后,陈寒发现房屋墙体及顶板出现了多处裂缝,并进行了报修。陈寒以涉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建设单位对涉诉房屋进行修复,如不能修复,赔偿其房屋修缮费10万元,同时赔偿其已交付的一年物业费、采暖费共计1万余元,赔偿其因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四年未能入住的贷款利息损失8万余元。
经陈寒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房屋评估鉴定维修费用为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恢复至受损前状态,如果未能完成维修事宜,给付维修费6万余元,并赔偿陈寒已交付的一年物业费损失、采暖费共计1万元,赔偿陈寒贷款利息损失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提起上诉,认为其不是物业费、采暖费的收取单位,且陈寒还贷款是应尽的义务,与其无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陈寒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陈寒支付了相应的房款后,该公司应向陈寒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
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陈寒不能按时入住,故陈寒要求该公司对诉争之房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该公司主张其不是物业费、采暖费的收取单位,陈寒偿还贷款是其应尽的义务,但是陈寒向有关部门交纳了上述费用后,因该公司的房屋质量问题而没有享受相应的服务,故其承担上述费用并无不妥。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