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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办法》规定: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条件,其中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要达到规定年限。
配套设施要同期交付使用
《办法》明确,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异地务工人员可统一申报
《办法》规定,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保障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保障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七种情形将被收回保障房
《办法》还明确,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此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记者黄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