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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苗与老伴共有一套房屋,该房屋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在韩苗的老伴与长子赵壮相继去世后,她将房屋卖给小儿媳妇。赵壮妻子得知后,将婆婆等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诉房屋应为韩苗与老伴的继承人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壮妻子的请求。
韩苗今年70岁,与老伴赵伟育有两子,长子名叫赵壮,幼子名叫赵强,两人均已成家。2001年,赵伟因病去世,其生前与韩苗共有坐落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房屋。2011年,赵壮病故。同年12月,韩苗与小儿媳妇刘芳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卖予刘芳,随后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去年7月,韩苗的大儿媳妇高玉以在未得到其允许的情况下韩苗将涉诉房屋卖给刘芳,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剥夺高玉继承权的非法目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韩苗与刘芳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韩苗长子于2011年病故,赵壮对于涉诉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依法转为高玉和儿子赵栋继承。涉诉房屋应为韩苗与赵伟的继承人共同共有。韩苗与刘芳的行为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法院判决涉诉房屋过户到韩苗名下。
一审判决后,韩苗提起上诉。韩苗处分涉诉房屋时已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为由要求确认韩苗与刘芳房屋买卖行为有效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