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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首付款帮儿子儿媳买房,可当父亲患癌症需要用钱时,儿子儿媳却拒绝出资,二老一怒之下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被告双方曾协议约定,尽管房产落户儿子名下,但二老享有30%份额,据此判决,儿子儿媳返还首付款。
王先生年过七旬,2011年夏,他和老伴以儿子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售价50万元,二老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余款由儿子贷款支付。后二老与儿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房屋由儿子居住,二老享有该房30%产权,今后如拿该房屋做任何交易包括买卖抵押等,须经父母同意,否则一律无效,儿媳作为证人在协议中签字。2012年冬,王先生被诊断出患上癌症,需要大量治疗费用,他要求儿子儿媳返还房屋首付款,遭到拒绝。
近日,王先生和老伴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首付款15万元。庭审中,儿子儿媳辩称,15万元是二老赠给他们的,房产中没有二老的份额。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虽以被告名义购买,但该房屋首付款15万元由二原告交纳,对此被告予以认可,被告称15万元系原告赠予,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综上,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二原告购房首付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