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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艳书、张二伟与大连富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召开听证会。十余名大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受邀参加听证。
富隆公司就房屋纠纷一事起诉至甘井子区法院,要求王艳书夫妻给付剩余57万余元房款。王艳书夫妻提起反诉,要求富隆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0多万元及修复双方查看“马葫芦(下水道)”所在地面装修费1138元,并返还多收房款。
审后,甘井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王艳书夫妻向富隆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571320元及利息;2、富隆公司向王艳书夫妻支付因修复地面花费的装修费1138元;3、富隆公司向王艳书夫妻支付房屋瑕疵补偿金2万元;4、驳回王艳书夫妻的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富隆公司表示服从判决。王艳书、张二伟不服,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院经实地查看,“马葫芦”系房屋改造前就存在于老房子一楼房间内,非富隆公司改建中修建。经多次调解双方没达成共识,为取得更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大连市中院召开此次听证会。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