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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购买数套房屋,并办理收房手续,但后来购房者将其中的一套房屋转给了自己的员工,员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购房者反悔,称员工只是挂名,房子应该归她所有,并将员工起诉至法院。日前,本市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徐先生原是一家餐厅的厨师,2006年年底,该餐厅女老板贾某从开发商处订购了几套房屋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贾某称,2008年7月,徐先生主动找到她,请求将其中一套房子写到他的名下,用于办理孩子上学的相关手续,而且徐先生向她保证,只要餐厅经营就一直在这里工作,于是她就同意了。而徐先生一方的说法是,由于当时房屋行情不好,贾某想将一套房屋转给他。
徐先生于2008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为32.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徐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其余款项开发商从贾某预交的房款中划至徐先生的名下。同日,徐先生领取了该房屋的钥匙。后来,徐先生依法缴纳了房屋契税,开发商也为徐先生开具了正式的购房发票,2011年8月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2012年9月,贾某一纸诉状将他诉至法院,称涉案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当时因为徐先生要为孩子办理上学的相关手续,才挂名登记在徐先生名下,并要求法院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她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已将诉争房屋的购买权转让给了徐先生,其不再购买该房屋。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应认定徐先生系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故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本市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文礼表示,本案中,徐先生已经依法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贾某想确认房屋为其所有,必须提供双方之间房屋挂名登记协议等直接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